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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2016下半年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通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经研究,定于9月份进行年下半年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鉴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范围及种类
门诊慢性病是指短期内不能治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分为特殊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慢性病。本次鉴定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种类有: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尿毒症(透析治疗)5种疾病。
(二)普通门诊慢性病是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银屑病、系统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癫痫、白塞病、瑞特综合症、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障碍、苯丙酮尿症等26种疾病。
二、门诊慢性病申报
(一)报名条件和范围
1、凡年度东营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均可申报;
2、已通过鉴定现三年有效期已满的门诊慢性病人员需参加这次申报重新进行鉴定。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1、特殊门诊慢性病可随时到各镇(街道)人社所提请鉴定。各镇(街道)人社所要将此前已审批通过的特殊慢性病人员名册上报区社保中心备案。
2、普通门诊慢性病申报人必须于9月13日-9月30日到所参保镇(街道)人社所申报。
(三)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相关病种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2、两年或两年以上有效证明病人的病情为慢性难治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病历。
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不少于3张)、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
4、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其中1张由镇(街道)人社所留存,以备办理门诊慢性病手册使用。
5、身份证及复印件。
已提交的相关资料由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放,不再退返本人。
三、其他事项
1、参加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的患者或家属要遵守相关规定,按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2、参加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的患者需按要求参加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现场体检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同时申报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一并提交多种疾病的有关材料,并认真填写申报表。
4、为防止出现丢失、混乱现象,申报资料须一人一袋,并进行编号,号码与上报到中心的电子表格一致,编号以镇街名称大写字母为首,例龙居编号为LJ-1、LJ-2等,史口编号为SK-1、SK-2等。各镇街道人社所要认真审核,确保提交的慢性病鉴定申报表中的申报病种符合慢性病保障范围,且电子表格中申报病种与鉴定表中的一致。
5、申报表必须由本人填写,确有特殊情况需由他人填写的,由本人签字确认。
6、原门诊慢性病到期复审人员须提供病历相关资料,并在《申报表》上予以注明是“门诊慢性病到期复审”。
四、几点要求
1、慢性病鉴定申报工作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是落实政府为民办实事要求的具体体现,各镇(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鉴定申报工作,认真宣传发动,确保申报工作既严格把关,又不遗漏、不误时,并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统计情况(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上报区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
2、一定要严格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对于伪造病历、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等采取违规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慢性病资格,追回已报销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在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2.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doc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9月12日
附件1
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鉴定标准
根据临床诊断标准,门诊慢性病总准入标准为:诊断标准与处置指征明确;已经确诊;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在门诊治疗;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具体标准如下:
一、循环系统
(一)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示:左心室肥大。
3.眼底动脉硬化Ⅱ期:视网膜动脉呈铜丝状或银丝状,二级分枝以后见动静脉交叉压迫症。
4.蛋白尿(或)血清肌酐浓度增高>μmol/L。
5.大动脉有粥样斑块或钙化。
6.脑出血,脑血管性痴呆,脑梗死(CT或MRI证实),有高血压脑病伴肢体障碍。
7.左心衰竭、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
8.肾功能衰竭,提供近三月内肾功能不全病史,血清肌酐SCR>umol/L,尿素氮>14.3mmol/L。
9.在Ⅱ期视网膜改变基础上出现视网膜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10.夹层动脉瘤,症状性动脉闭塞病。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高血压诊断标准及第2-5项其中两项指标,或6-10项其中一项者可以确定。
(二)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
1.左心功能不全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劳力性、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或端坐呼吸。
(3)X线胸片:左心影增大、肺淤血,叶间裂增厚等。
(4)超声心动图:左心室壁运动减弱,EF<45%。
(5)放射性核素造影,左室舒张末期容量、峰值等参数异常。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第(2)(3)(4)(5)不少于两项者综合确定。
2.右心功能不全
(1)有原发性心脏病临床表现。
(2)有体循环淤血表现,辅助检查提示肺动脉高压、右心扩大。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上述两项可确定。
3.肺源性心脏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重者有紫绀、右心功能不全表现。
(3)有肺动脉高压、右室增大的诊断依据:心脏超声符合肺心病诊断标准。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二、消化系统
(三)慢性肝炎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病毒标志物阳性或免疫性肝炎指标阳性。
3.半年内两次以上肝功能化验(须有下列之一项者)
(1)ALT>正常2倍。
(2)BIL>34.2μmol/L。
4.肝穿提示炎症G2。
评定标准:具备1、2、3项或第1、4项可确定。
(四)肝硬化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B超或CT影像学诊断肝硬化或慢性肝损害。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两项可确定。
三、泌尿系统
(五)尿毒症透析治疗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少尿、浮肿、乏力、恶心、纳差、腰痛等症状。
3.贫血HB≦g/L。
4.B超:双肾萎缩。
5.肾功能:肌酐>.2umol/L。
评定标准:必须具备1、5项结合其他三项综合判断。
(六)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慢性肾炎病史,并提供相关资料。
2.临床表现:可有水肿、高血压。
3.实验室检查:蛋白尿、血尿、管型尿等表现。
4.肾穿刺活组织检查符合慢性肾炎病理类型。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第1、2、3或第1、4两项可确定。
四、血液系统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符合年第四届全国再障学术会议修改诊断标准: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计数绝对减少。
2.一般无肝脾肿大。
3.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4.能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它疾病。
5.一般抗贫血治疗无效。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上述五项标准综合判断。
(八)血友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医院明确的诊断证明。
2.反复出血,特点为:自发或轻微外伤即见渗血不止,甚至持续数天,多为瘀斑、血肿;膝、踝、肘、腕等关节易出血,反复出血可致关节畸形,口鼻粘膜出血也多见。
3.实验室检查
(1)凝血象检查见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原消耗不良。
(2)凝血因子测定异常。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五、风湿性疾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ARA年再次修正分类标准:
1.颧颊部红斑。
2.盘状狼疮。
3.光敏感。
4.口腔溃疡。
5.非侵蚀性关节炎。
6.胸膜炎或心包炎。
7.蛋白尿(>0.5g/d、尿常规+++)或尿细胞管型。
8.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4×/L)或淋巴细胞减少(1.5×/L),或血小板减少(10×/L)。
10.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六个月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ANA滴度异常。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具备上述四项及以上,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可确定。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RA)年修订的类风湿性关节炎RA诊断标准:
1.晨僵≥1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6周。
3.腕关节、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4.对称关节肿≥6周。
5.皮下结节类风湿结节。
6.RF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7.手部X线片改变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上述7项中的四项及以上可确定。
(十一)系统硬化病
以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RA提出的系统硬化病硬皮病分类标准作为诊断标准。
ARA系统硬化病硬皮病分类标准:
1.主要条件:近端皮肤硬化:手指及掌指跖趾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绷、肿胀。这种改变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颈部和躯干胸、腹部。
2.次要条件
(1)指硬化:上述皮肤改变仅限手指。
(2)指尖凹陷性瘢痕,或指垫消失:由于缺血导致指尖凹陷性瘢痕,或指垫消失。
(3)双肺基底部纤维化:在立位片上,可见条状或结节状致密影,以双肺底为著,也可呈弥漫斑点或蜂窝状肺。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具备主要条件或两项及以上次要条件综合判断。
(十二)白塞病
国际白塞病研究组年制定的诊断标准:
1.反复口腔溃疡:1年内至少反复发作3次。
2.复发性生殖器溃疡或瘢痕尤其是男性。
3.眼病变:前和/后葡萄膜炎、裂隙灯检查时玻璃体浑浊或视网膜血管炎。
4.皮肤病变:结节性红斑、假性毛囊炎、脓性丘疹、青春期后(未服用糖皮质激素)出现的痤疮样结节。
5.针刺试验阳性。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具备第1项及其他4项中两项以上综合判断。
(十三)强直性脊柱炎
诊断标准采用修订的纽约标准,临床标准:
1.腰痛、僵3个月以上,活动后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
放射学标准:
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4级。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具备放射学标准和一项以上临床标准。
(十四)股骨头坏死
1.髋部疼痛,逐渐加重。
2.病人可有跛行,患侧肌肉萎缩。
3.影像学检查:股骨头密度增高、硬化、囊性改变,骨骺碎裂变扁;股骨颈增粗及髋关节部分脱位,符合股骨头坏死表现,且无手术指症。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十五)瑞特综合症
1.有泌尿生殖系感染。
2.并发关节炎,为非对称性小关节炎,可累及大关节。
3.可并发结膜炎或虹膜炎或角膜溃疡。
4.并发龟头无痛性溃疡。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任何三项可确定。
六、代谢性与营养性疾病
(十六)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者)
1.符合年ADA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1)有多食、多饮、多尿、烦渴、善饥、消瘦或肥胖、乏力等症群,并有完整的病历记载,长期服用降糖药物维持的记录及临床检验报告或有糖尿病酮症或酮症酸中毒病史。
(2)多次临床检验: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升高。
2.并发症
(1)慢性感染:目前有慢性感染,有肢体慢性溃疡或坏疽迁延三月以上或伴活动性结核病。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肾病:具备肾炎综合征或肾病综合征或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特点,尿蛋白定性+以上,且能排除其它原因所致肾脏损害。
(4)周围神经并发症:有周围神经炎的症状,可有近一年内肌电图检查证实周围神经传导速度低于45m/s。
(5)伴发大血管病变。
评定标准:提供相关病史资料,符合1中两项糖尿病诊断标准,且具备2中所列并发症任何一项可以确定。
(十七)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1.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的临床表现。
2.甲状腺功能化验检查指标低于正常。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两项可确定。
(十八)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
1.甲状腺功能减退,怕冷乏力。
2.性功能减退,闭经、阴毛脱落、第二性征减退、无乳。
3.肾上腺功能减退:厌食、体温下降、血压下降。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之一可确定。
七、神经系统
(十九)帕金森病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多以双侧肢体颜面及咽喉部肌肉的动作减少,始动困难和肌肉强直为主征,并伴有肢体静止性震颤,睡眠时消失,激动时加重。
3.查体:四肢肌张力增高,面具脸,慌张步态。
4.已排除其它有关脑部病变,如脑炎,脑动脉硬化,一氧化碳中毒,脑外伤,酚噻嗪类药物过量等。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四项可确定。
(二十)癫痫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反复发作性抽搐、意识障碍。
3.常规脑电图或诱发试验脑电图可见癫痫波型,棘波、尖波、慢波或棘慢波综合。
4.抗癫痫药物尚在治疗。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四项可确定。
(二十一)脑梗塞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头颅CT或MRI症实。
3.病程在一个月以上,且目前临床上还有神经功能障碍。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二十二)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有头颅CT或MRI症实。
3.病程在一个月以上,且目前临床上还有神经功能障碍。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二十三)脑性瘫痪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婴儿时期出现症状,表现为发育落后或各种运动障碍。
3.有脑损伤神经学症状:中枢性运动障碍及姿势、反射异常。
4.常伴随智力低下、言语障碍、惊厥、感知觉障碍及其它异常
5.需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瘫痪、正常儿的一过性运动发育滞后及肌病。
6.头颅CT、MRI检查可见结构性改变。
评定标准:必须具备1、2、3、5项并结合其他两项综合判断
(二十四)智力障碍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智力障碍在发育年龄阶段(18周岁以前)发病。
3.智力功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智商(IQ)在70(或75)以下
4.适应行为缺陷: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测试明显缺陷
评定标准:必须具备1、2、3、4项并综合判断
八、精神病
(二十五)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
1.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医院确诊者,病程达一年以上者。
2.症状标准
(1)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
(2)主要表现为:幻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钟情等内容。
3.严重程度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4.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5.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者。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上述五项可确定。
(二十六)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
1.符合CCMD-3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诊断标准,医院确诊者。
2.医院住院一次以上,且病程一年以上。
3.经相应药物治疗病情稳定者。
评定标准:必须提供相关病史资料,且具备上述三项可确定。
(二十七)孤独症
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1)、(2)、(3)项中符合6条,(1)项至少符合2条,在(2)和(3)项中至少符合1条。
(1)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损:
①在诸如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社交姿势等多种非语言交流行为方面存在显著缺损。
②不能建立适合其年龄水平的的伙伴关系。
③缺乏自发性地寻求与他人共享快乐、兴趣和成就的表现,例如不会向他人显示、携带或指向感兴趣的物品。
④与人的社会或感情交往缺乏,例如不会主动参与游戏活动,喜欢独自嬉玩。
(2)在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
①口头语言发育延迟或完全缺乏,且并没有用其他交流形式例如身体姿势和哑语来代替的企图。
②在拥有充分语言能力的患者表现为缺乏主动发起或维持与他人对话的能力。
③语言刻板和重复或古怪语言。
④缺乏适合其年龄水平的装扮性游戏或模仿性游戏。
(3)行为方式、兴趣和活动内容狭隘、重复和刻板:
①沉湎于一种或多种狭隘和刻板的兴趣中,在兴趣的强度或注意集中程度上是异常的。
②固执地执行某些特别的无意义的常规行为或仪式行为。
③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例如手的挥动、手指扑动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④持久地沉湎于物体的部件。
3.三岁以前起病
4.无法用Rett障碍或儿童瓦解性精神病解释。
评定标准:具备上述1、2、3、4项标准综合判断。
九、皮肤病
(二十八)银屑病
评定标准:有淡红色炎性丘疹或大小不等的斑块,表面覆盖多层银白鳞屑,经治疗一年后复发。
十、肿瘤类
(二十九)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疗或/放疗治疗期)
1.有病理诊断或骨髓图片细胞学检查结果。
2.有影像学检查结果。
3.有手术病史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4.血清标志物检查阳性。
5.有医院放化疗治疗方案。
评定标准:具备1-4项其中一项以上及第5项可确定。
十一、器官移植
(三十)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因心、肝、肾、肠、胰腺、角膜等重要器官功能出现衰竭而做上述器官移植后需抗排异治疗患者。
1.器官移植的住院病历。
2.抗排异治疗方案。评定标准:具备上述两项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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